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8〕108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61956********,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州金川县**乡**村**组**号,案发时系成都市**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2018年2月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31957********,汉族,文盲,案发时系成都市**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镇**村**组。2018年1月2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7日补查重报,先后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2月,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为**公司)股东信息经工商登记为黄某某(29.76%)、李某某(27.046%)、董某某(23.194%)、赵某某(20%),注册资本1000万。同年6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杜某某、黄某某与**公司股东李某某、董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2939.04万元的价格受让二人在**公司50.24%的股权。2009年6月18日至2010年2月1日,杜某某向李某某、董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860万元。其间,**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将公司公章、财务章、银行账户等公司材料移交杜某某控制。2010年5月许,杜某某让**公司原股东赵某某20%股权,其与黄某某累计持有**公司股份70.24%。随后,杜某某自任**公司**,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并任命黄某某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控制**公司期间,杜某某伙同黄某某在开发**公司所属的“**项目”楼盘过程中,利用二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高管的职务便利,虚构款项用途,非法侵占**公司资金。二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在**公司已将“**项目”所在地块的“三通一平”、垃圾清理搬运工程发包给他人,并已实际完工的情况下,杜某某伙同黄某某伪造将该“三通一平”、垃圾清理搬运工程发包给岳某某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工程价款为8502478.03元,签订日期为2009年5月13日,并伪造岳某某签名。2010年12月21日,二人以支付岳某某三通一平民工工资、施工费的名义,并在财务凭证上作平账处理,通过**公司对公账户分两次向岳某某成都银行账户(该账户由杜某某、黄某某控制)转账800万元。同月22日,岳某某该账户向杜某某成都银行转账800万元。同日,杜某某通过该账户向成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杜某某、黄某某系股东)转账800万元。当日,**酒店向都江堰市财政集中收付中心转账800万元,用于支付空间资源费。2011年2月15日,泽某某(**公司**)的成都银行账户向岳某某的成都银行账户转账455732.81元。同月16日,该款POS机消费用于支付税款,同日,都江堰地税局向**公司代开总价8502478.03元的税票,税额为455732.81元。同月22日,二人再次以支付岳某某三通一平工程款的名义,并在财务凭证上作平账处理,通过**公司对公账户向岳某某成都银行转账502478.03元。同月23日,泽某某代岳某某在银行操作将岳某某该账户内的502478.03元转入泽某某成都银行账户内。至案发,杜某某、黄某某仍未向**公司归还前述资金。

2015年8月,**公司股东黄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发现公司对公账户资金异常,并于2017年4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1月5日,民警拨打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电话传唤其到东坡派出所接受调查。同年1月23日,民警电话通知黄某某到东坡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8年9月27日

书记员:曾修文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杜某某联系方式13908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

3.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