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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杜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乡**村**组**号。2015年10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乡**村**组**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张乐伟、刘继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杜某、杜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杜某、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本区****公交站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发生冲突并互殴。后被告人杜某某打电话叫被告人杜某过来帮忙,被告人杜某到场后与被告人杜某某一起和被害人黄某某发生打斗,被害人黄某某的眼部被被告人杜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因外伤致左眼球破裂,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日,被告人杜某、杜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杜某、杜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杜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杜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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