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杜清兵,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园**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逮捕。
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73********,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云岩区**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清兵、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3时许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杜清兵、曾某某在桐梓县蟠龙大道汽车站附近盗窃了道路旁的路灯电缆线,后二人将盗窃电缆线在贵阳市南明区二戈寨一废旧回收店卖掉。经桐梓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13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等书证;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人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杜清兵、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清兵、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清兵、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琴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杜清兵、曾某某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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