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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92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号。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同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东莞市**镇**社区**市场**号店铺门口,趁被害人蒋某某在店铺门前挑选菜时候,盗窃蒋某某放在电动车车头篮子内的一台蓝色华为牌nova5pro手机(价值2657.37元),得手后逃离现场。2019年12月28日19时30分许,东莞市公安局在东莞市**镇**区**路**号路边将杜某某抓获,后在杜某某的带领下缴回上述被盗手机。破案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20年326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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