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杜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镇**村**组,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号**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杜某多次到被害人熊某某位于厦门市集美区**路**号暂住处按摩、拔罐,并自称是附近巡逻的便衣民警。同年10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在被害人处按摩后,自称是便衣民警并向被害人熊某某出示证件卡包、铁环作为“证件”、“手铐”,以被害人熊某某无证经营按摩店要将其拘留为由威胁被害人,敲诈勒索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40000元。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作案工具证件卡包、手机被查获。归案后,被告人杜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件卡包、手机等物证;
2.支付宝下款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身份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杜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沙
检 察 员:施金连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物证黑色证件卡包、手机随案移送。
5.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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