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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江平、朱某某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413号

被告人杜江平,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05年9月2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0年12月28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又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栋**单元**号(户籍地双峰县**镇**村**组)。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5年9月2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5年刑满释放。又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江平、朱某某、杜某乙、邓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江平、朱某某系夫妻,两人于2018年7月由杜江平冒充“谢某某”租赁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单元**号房屋共同从事制贩假证件、印章活动。首先,由朱某某从其他从事制贩假证活动的人员处受让电脑、打印机、光敏印章机等用于伪造证件、印章的工具以及树脂假印章,并由杜江平在重庆市散发伪造证件、印章的名片,名片上留下杜江平、朱某某的联系方式。然后,买证人员联系杜江平、朱某某,并通过微信将需要伪造的证件、印章信息通过微信发给杜江平、朱某某,双方谈好价格并收取定金;最后,朱某某自己或联系其上线根据买证人员提供的信息伪造出相应的证件、印章并将假证件、假印章成品照片发给买证人员确认,待买证人员确认并支付了尾款后再由朱某某或其上线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买证人员。2018年11月杜江平从重庆回到其位于双峰县**镇**村家中,并在**镇购买了两部手机,三个号码,通过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号从事制贩假证件、印章活动,并将联系他的买证人员需要伪造的证件、印章信息通过微信发给朱某某或上线朱某乙(另案处理),由朱某某或朱某乙将假证制作完成通过顺丰快递寄出,两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7月以来,杜江平、朱某某先后共同为买证人员蒋某某等人伪造盖有重庆市垫江县**职业中学校等事业单位印章的蒋某某、司某某的毕业证书2个,伪造湖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印章1个,伪造持证人为李某甲的离婚证1个,伪造持证人为霍某某的行驶证1个,伪造持证人为吕某某、张某甲的驾驶证2个,伪造使用杜江平照片但持证人姓名为朱某丙的身份证1个。除此之外,朱某某单独联系上线为买证人员伪造西充县**中学等事业单位印章的陈某甲、赖某某、黄某某等人的毕业证书7个、盖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账单专用章的**银行流水一张,伪造盖有四川省**厅户口专用章等国家机关印章的姜某某、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等人的户口簿、离婚证等证件共10个、行驶证1本,伪造重庆市铜梁县**高级中学等事业单位印章5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公司印章3枚,伪造盖有重庆市**局印章的驾驶证1个;杜江平单独联系上线为买证人员伪造盖有重庆**学院等事业单位印章的陶某某的毕业证书1个、盖有中国**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印章的高某某的残疾证1个。

被告人杜某乙系被告人朱某某、杜江平之子,其自2019年6月15日开始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名为“图文工作室”的店铺,发布伪造证件、印章广告,并留下其微信号、手机号,从事制贩假证件、印章活动。买证人员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到杜某乙后,将需要伪造的证件、印章信息通过微信发给杜某乙,杜某乙联系其上线朱某乙或其母亲朱某某根据买证人员提供的信息伪造出相应的证件、印章,并由朱某某或朱某乙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买证人员。买证人员购买假证件、印章的款项均通过淘宝商品付款的方式进行支付。杜某乙先后为买证人员尹某某伪造盖有**中学印章等事业单位印章的陈某乙、朱某戊的毕业证书2本,为买证人员赵某某等人伪造刘某某、李某丙的假身份证2个,伪造盖有双鸭山市**局印章的中级职称证一本,伪造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印章等武装部队印章的孙某某、李某丁的军官证2本。

被告人邓某甲系被告人杜某乙的同学,其自2019年3月开始用其父亲邓某乙的身份证信息注册了淘宝商铺,以与杜某乙相同的方式从事制贩假证件、印章活动。杜某乙是邓某甲的上线之一。邓某甲联系上线为买证人员吴某某伪造**大学毕业证书2个,联系杜某乙为买证人员曹某某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印章的假护士职业证书2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1本。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杜江平、朱某某、杜某乙、邓某甲分别被抓获到案,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邓某甲处扣押了盖有中国**院印章的中国**院岗位聘用证书98本,在朱某某处扣押了电脑、打印机等制贩假证件、印章的作案工具,并一同扣押了成都市**局、常州市**局等国家机关印章366余个,**大学、**大学等事业单位印章406余个,泉州**有限公司、重庆**份有限公司一碗水分理处等公司、企业印章48余个,西安市**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印章27余个,武装部队印章17个,盖有泸州**院印章等事业单位印章的陈某丙、叶某某的毕业证书2个,朱某丙、伍某某等人的身份证4张,吕某某的驾驶证1本,行驶证7本及大量空白证件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驶证、普通高等毕业证书、身份证等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的印章拓印、广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回复、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5.证人蒋某某、张某乙、康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6.同案人朱某丁、朱某乙的供述;7.被告人杜江平、朱某某、杜某乙、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江平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乙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被告人杜江平与被告人朱某某的共同犯罪中,朱某某系主犯,杜江平系从犯;在被告人杜江平与朱某乙等人的共同犯罪中,杜江平系主犯;在被告人杜某乙与被告人朱某某、杜江平的共同犯罪中,杜某乙系从犯;在被告人杜某乙与朱某乙等人的共同犯罪中,杜某乙系主犯;在被告人邓某甲与被告人杜某乙以及与其他人的共同犯罪中,邓某甲系主犯,杜某乙系从犯;被告人杜江平、朱某某系累犯;被告人杜江平、朱某某、杜某乙、邓某甲均系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辉

助理:邓娴漪

2019年11月13日

附:

被告人杜江平、杜某乙、邓某甲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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