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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杨某某等人盗窃案,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自然人犯罪案件)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杜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鲁甸县公安局逮捕。因本案系流窜作案,2019年6月13日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7月16日。

被告人高标章,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鲁甸县公安局逮捕。因本案系流窜作案,2019年6月13日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7月16日。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鲁甸县公安局逮捕。因本案系流窜作案,2019年6月13日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7月16日。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1199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鲁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住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鲁甸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高标章、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6日、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乘车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经开区昌都市时代医药有限公司对面的施工区,盗窃了一台神钢牌SK260LC—8挖掘机的电脑主板。经鉴定,被盗挖掘机电脑主板在2018年10月5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8500.00元。

2、2019年1月初,被告人杜某某、高标章骑摩托车到鲁甸县江底镇大水井村土菠萝石灰矿采石厂内,盗窃了一台卡特320D2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器。后二人骑摩托车来到鲁甸县江底镇箐脚村小尖山石灰岩矿厂,将石灰岩矿厂内停放的一台卡特320D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盗走。经鉴定,被盗两台卡特牌320D挖掘机显示器和电脑主板在2019年1月8日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8000.00元。

3、2019年1月初,被告人杜某某、高标章二人在鲁甸县文屏镇文屏北路杨兴前家房屋旁空地上盗窃了一台卡特325D挖掘机的电脑主板,经鉴定,被盗挖掘机电脑主板在2019年1月8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5000.00元。

4、2019年1月9日,被告人杜某某、高标章在鲁甸县龙树镇龙树村龙脖子丫口李明聪及采石厂内盗窃了一台320D挖掘机的电脑主板、显示器及两个插头。经鉴定,被盗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器在2019年1月9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000.00元。被盗插头在2019年1月9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00元。

5、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在鲁甸县茨院乡沿闸村十七社大石山工地上盗窃了一台卡特320D挖掘机的电脑主板、显示器及两个插头,一台卡特330D挖掘机的电脑主板、显示器及两个插头。经鉴定,被盗挖掘机的电脑主板、显示器在2019年1月15日的综合价值为人民币48000元。被盗插头在2019年1月15日的综合价值为人民币4800元。

6、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云A9XY25众泰车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田坝乡水屯村都香高速9标段工地上,盗窃了两台卡特320D挖掘机的电脑主板、显示器。经鉴定,被盗挖机的电脑主板、显示器在2019年1月16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8000元。

7、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文山州砚山县新车站进站口对面盗窃了一台卡特324D挖机的显示器。经鉴定,被盗挖掘机显示器在2019年1月18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9000.00元。

8、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高标章在昭通市昭阳区凤凰街道办事处学庄小区工地上盗窃了一台卡特323DL挖掘机的显示器。随后,二人来到凤凰街道办事处乌蒙水乡工地上盗窃了一台卡特323DL挖掘机的显示器。经鉴定,两台被盗挖机显示器在2019年1月20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4000元。

9、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云A9XY25众泰越野车搭乘被告人杜某某、高标章到昭阳区永丰镇小闸村大营坡都香高速A1标段工地,盗窃了一台神钢260挖掘机显示器、电脑主板、发动机主板,一台卡特329D挖掘机显示器、电脑主板,一台三一牌365—9挖掘机显示器,一台神钢260—8挖掘机电脑主板、发动机主板、显示器。经鉴定,被盗神钢牌260—8挖掘机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板一块在2019年1月22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2000.00元。被盗神钢牌260—8挖掘机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板一块在2019年1月22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2000元。被盗三一牌365—9挖掘机显示器一台在2019年1月22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500元。被盗卡特牌329D挖掘机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板一个在2019年1月22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000.00元。被盗神刚牌挖掘机电脑主板二块在2019年1月22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400元。

10、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杜某某、高标章骑摩托车到昭阳区布嘎镇迎水村二十组大龙潭“迎水砂石场”内,盗窃了两台卡特336D2挖掘机的电脑主板二台、显示器一台。经鉴定,被盗挖掘机的二台电脑主板、一台显示器在2019年1月24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5000元。

11、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杜某某、高标章、杨某某开着杨某某众泰云A9XY25越野车在巧家县白鹤滩镇黎明村通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内盗窃了一台卡特323D挖掘机显示器。随后高标章将显示器拿回车内,并在车内接应杜某某、杨某某,杜某某、杨某某又来到万轲修理厂院坝,盗窃了一台卡特320D挖掘机显示器、电脑主板,一台卡特323D挖掘机显示器、电脑主板,一台卡特324D挖掘机显示器、电脑主板,一台卡特336D挖掘机显示器、电脑主板及五个插头。盗窃后,联系高标章驾车接应二人离开。经鉴定,被盗卡特牌323D挖掘机显示器两台在2019年1月24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3000.00元。被盗卡特牌320D挖掘机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板一台在2019年1月24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000.00元。被盗卡特牌336D挖掘机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板一台在2019年1月24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000.00元。被盗卡特牌324D挖掘机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板一台在2019年1月24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000.00元。被盗卡特牌挖掘机电脑主板插头五个在2019年1月24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

12、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云A9XY25众泰越野车搭乘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到江底镇水塘村十二社“乘成石灰岩矿”采石场内盗窃了一台卡特320C挖掘机显示器。经鉴定,被盗卡特牌320C挖掘机显示器一台在2019年1月25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9000元。

13、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杜某某、高标章在昆明市呈贡区小王家营昆洛路旁工地盗窃了一台卡特311D挖掘机的电脑主板、显示器,一台卡特320D挖掘机的电脑主板、显示器。经鉴定,被盗卡特牌311D挖掘机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板一个在2019年2月28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000.00元。被盗卡特牌320D挖掘机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板一个在2019年2月28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24000元。

14、2019年3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云A9XY25众泰越野车搭乘被告人杜某某、高标章到云南省会泽县纸厂乡大石板村委会何家湾小组盗窃了一台神钢SK210LC—8挖掘机显示器,有又到会泽县迤车镇坪子村委会柏家坪小组路边盗窃了一台三一225H挖掘机的显示器和一台三一265C_9挖掘机的显示器。经鉴定,被盗神钢牌210LC-8挖掘机显示器一台在2019年3月3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500.00元。被盗三一牌265-9挖掘机显示器一台在2019年3月3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860.00元。被盗三一牌225H挖掘机显示器一台在2019年3月3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9800元。

15、2019年3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云A9XY25众泰越野车搭乘被告人杜某某、高标章到鲁甸县江底镇大水井村鲁江线大水井村糯依村车路边社石场,盗窃了一台卡特320D挖掘机显示器和电脑主板。经鉴定,被盗卡特320D挖掘机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板一个在2019年3月3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000元。

16、2019年3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云A9XY25众泰越野车搭乘被告人杜某某、高标章在鲁甸县文屏镇文屏东路300号昊龙集团路桥公司院坝内盗窃了一台卡特320D挖掘机显示器、电脑主板,一台卡特324D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器。经鉴定,被盗卡特牌320D挖掘机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板一个在2019年3月4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000.00元。被盗卡特牌324D挖掘机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板一个在2019年3月4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000元。

17、2019年2月底,被告人杜某某、高标章乘车到达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西宁社区利民小区小学工地内,盗窃了一台卡特323D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一台卡特329D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器。随后来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德坞白鹤高架桥下的白鹤庄园工地,盗窃了一台卡特336D2挖掘机电脑主板。经鉴定,经鉴定,经鉴定,被盗卡特牌323D挖掘机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板一个在被盗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000.00元。被盗卡特牌329挖掘机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板一个在被盗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000元。被盗卡特牌336D2挖掘机电脑主板一台在被盗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000元。

18、2019年3月6日,被告人杜某某、高标章在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金钟镇金钟坪子高速路口一建筑材料堆放场地,盗窃了一台卡特320D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器,一台卡特320D2挖掘机电脑主板。经鉴定,被盗卡特320D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器在2019年3月6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000元;被盗卡特320D2挖掘机电脑主板在2019年3月6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000元。

19、2019年3月7日,被告人杜某某、高标章驾车来到云南省会泽县迤车镇阿都村委会大丫口沙石厂盗窃了一台卡特330D2L挖掘机显示器。经鉴定,被盗卡特牌330D2L挖掘机显示器一台在2019年3月7日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7000元。

20、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杜某某、高标章驾车来到昭通市昭阳区凤凰街道办事处二环西路与团结路红绿灯附近的一个“华池汽修”前空地,盗窃了一台卡特323DL挖掘机的电脑主板、显示器。经鉴定,被盗卡特牌323DL挖掘机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板一个在被盗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41000元。

21、2019年3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云A9XY25搭乘被告人杜某某到鲁甸县小寨镇小寨村田湾社武云万家屋基处盗窃了一台卡特312D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器。经鉴定,被盗卡特牌312D挖掘机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板一个在2019年3月9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000元。

22、2019年3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云A9XY25搭乘被告人杜某某到鲁甸县小寨镇小寨村明德花椒庄园后面山上都香高速工地盗窃了一台卡特320D2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器。随后到鲁甸县龙头山镇沿河村小河口都香高速工地盗窃了一台卡特320D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器。经鉴定,被盗卡特牌320D挖掘机显示器两台、电脑主板两个在2019年3月9日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8000元。

23、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云A9XY25众泰越野车搭乘被告人杜某某到鲁甸县牛头寨后面山上小地名雷打坟新城区建设工地,盗窃了一台卡特329D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器,一台卡特324D挖掘机显示器,两台三一牌215—9显示器,一台三一牌245—9显示器。经鉴定,被盗三一牌215-9挖掘机显示器一台在2019年3月10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905.00元。被盗三一牌215-9挖掘机显示器一台在2019年3月10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2000.00元。被盗三一牌245H挖掘机显示器一台在2019年3月10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7446.40元。被盗卡特牌324D挖掘机显示器一台在2019年3月10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9000.00元。被盗卡特牌329D挖掘机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板一个在2019年3月10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9736元。

24、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杜某某和高标章驾驶着云A2JIK5宝骏微型车到贵州威宁县五里岗威宁新职业中学工地上盗窃了一台卡特320D挖掘机的显示器和电脑主板。经鉴定,被盗卡特牌320D挖掘机显示器、电脑主板一个在2019年3月12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000元。

25、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杜某某和高标章驾驶着云A2JIK5宝骏微型车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迤那镇中心村中原组一建筑工地上盗窃了一台卡特324D挖掘机的显示器和电脑主板。经鉴定,被盗卡特牌324D挖掘机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板一个在2019年3月13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000元。

26、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杜某某和高标章驾驶着云A2JIK5宝骏微型车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守望乡卡子村袁家包包隧道工地盗窃了一台卡特320D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器,随后到昭通市昭阳区永丰安置点一期工地盗窃了一台卡特320D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器。经鉴定,被盗卡特牌320D挖掘机显示器两台、电脑主板两个在2019年3月13日的综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8000元。

27、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仍自行和介绍他人先后从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等处购买盗窃所得的卡特挖机电脑主板二十六个、显示器三十二台、插头十一个,神钢牌挖机电脑板三个、显示器四台,三一牌挖机显示器四台等物品,经价格认定,上述物品在被盗时市场零售价格综合为人民币7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高标章、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高标章、杨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杜某某、高标章、杨某某所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王某某所盗财物数额较大,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他人盗窃财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高标章、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系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杜某某、高标章、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四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高标章在有期徒刑十一年以上十三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某某建议在有期徒刑十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佳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高标章、杨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鲁甸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77870512。

2.案卷材料十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随案移送。

4.光盘伍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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