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杜正东,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6********,汉族,文盲,务工,住嵊州市**镇**村**号。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1年7月26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于2004年2月24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9日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后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连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正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杜正东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杜正东欠下诸多债务后,为骗取香烟套现,谎称有朋友结婚需要用香烟,托其做账房购买香烟。后被告人杜正东以先赊香烟等收取礼金后再付清钱等理由,从嵊州市剡湖街道越秀路72号田某某经营的转角香烟店内,分多次骗得中华、利群等不同品牌香烟多条。4月17日,被告人杜正东又以需要用香烟去搞关系结工程款为由,从该店骗得香烟多条和零食。综上,被告人杜正东从田某某处骗得软壳中华香烟742包、硬壳中华香烟21条、软阳光利群香烟50条、和天下香烟13包、红利群香烟1条、花利群香烟6包和零食60元。经鉴定,上述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82182元。被告人杜正东将部分香烟以人民币66560元的价格予以出售,其中人民币41800元已作为香烟款支付给田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正东的供述与辩解;
5、刑事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正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采用隐瞒真相、编造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正东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对被告人杜正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芳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杜正东现羁押于上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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