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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龚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74********,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湖南省永顺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8月18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湖南省永顺县**镇**村**号,2012年10月7日因赌博被永顺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8月18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顺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被告人龚某某想利用烟叶种植的政策优势往其位于永顺县**镇**村“**湾”(小地名)的**地附近修建一条机耕道,便联系被告人杜某某到**村种植烟叶,杜某某因在其本村没有合适的土地种植烟叶,便同意到**村种植烟叶。杜某某和龚某某没有办理任何林业审批手续,便私下与粟某甲等村民谈妥免费租两年山场用于种植烟叶的事宜。2020年2、3月份期间,龚某某获悉杜某某联系好挖机准备来**村平整土地后便对粟某甲、李某某称山场的林木如果自己要就要砍了,不然可能就会被直接挖掉。粟某甲、李某某等村民便将**镇**村“**湾”的板栗树、柏木树等树木砍倒,龚某某也持油锯将一些枫香树等树木砍倒。2020年3月,杜某某便雇佣王某某使用挖机到“**湾”的山场平整土地,将一些尚未砍掉的树木直接用挖机挖掉,后续又雇佣工人将烟叶种植。期间**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曾叫停挖机平整土地,在停止施工一段时间后杜某某、龚某某又决定继续施工。经鉴定,种植烤烟地占用林地面积为11.5亩,均为有林地。

永顺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7月8日接群众报警后即开展调查。当日民警分别电话联系被告人龚某某、杜某某到石堤派出所接受调查,两人接电话通知后到石堤派出所接受了调查询问,两人如实陈述了其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永顺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2020年8月11日电话传唤龚某某、杜某某至永顺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两人如实供述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永顺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8月12日扣押龚某某持有的原木624件(含板栗树、柏木树、枫香树等),于2020年8月19日扣押龚某某持有的油锯一把。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龚某某表示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永顺县**镇**村**湾非法占用林地现场图及龚某某、杜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方位图等书证;2.证人粟某乙、粟某丙、粟某甲、李某某、彭某甲、王某某、覃某某、彭某乙、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2)现场检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龚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1.5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对被告人龚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嘉

检察官助理:向剑辉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永顺县**镇**村***号家中,联系方式为1510743****;被告人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永顺县**镇**村**号家中,联系电话1500743****。

2.森林公安证据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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