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杜某逾,曾用名:杜某芳,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XXXXXXXXX,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侯马市新田路XXX小区X号楼X单元X层西户,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逾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杜某逾通过微信联系,从微信号为 PG112069(手机微信上备注“AO-爬官(进口非保大量接批)”)的人手中购买了一条平原巨蜥,微信支付550元。购买后,养在其家中。
2017年9月,被告人杜某逾通过QQ联系付款400元购买了一条高冠变色龙,快递收到货后,在其家中养了一年。2019年初,该高冠变色龙死亡,杜某逾将其扔了。
2019年8月,被告人杜某逾通过微信联系,从微信号为TQ18328329869(手机微信上备注“A熊猫爬宠-TW(实体店)非保育”)的人手中购买了一批野生蜥蜴,支付宝付款27000元。其中有一条中美刺尾蜥蜴,购买价格为1150元,购买回来后,养在其经营的“魔宠社”。
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杜某逾通过微信联系,从微信号为1J12003415(昵称:mr.yamada,手机微信上备注“代发高帽”)的人手中购买了一条高冠变色龙,微信转账支付420元。曹某从大同快递发货。杜某逾收到该高冠变色龙后养在其家中。
2020年3月17日,侯马市公安局食药大队协组太原海关缉私局在侯马市XXX小区南门外围被告人杜某逾经营的“魔宠社”现场查扣中美刺尾蜥蜴、黄喉拟水龟等野生动物;在侯马市XXX小区X号楼X单元X层西户杜某逾家现场查扣平原巨蜥、高冠变色龙。后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编号:东林(2020)东司鉴字41号):平原巨蜥、高冠变色龙、中美刺尾蜥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黄喉拟水龟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被告人杜某逾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逾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军毅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逾现住侯马市新田路XXX小区X号楼X单元X层西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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