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新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5月31日,被告人杜某甲以冒用其哥杜某乙的名义、虚构养殖、购买猪饲料用途的方式,向新蔡县**银行分别骗取两笔贷款4.9万元,共计9.8万元。该两笔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又冒用其哥杜某乙的名义重新换据为贷款9.8万元。现该款未偿还。
2、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杜某甲以冒用王某某名义、虚构购买农机具用途的方式,向新蔡县**银行骗取贷款30万元,该笔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2015年7月9日,被告人杜某甲再次冒用王某某名义向新蔡县**银行骗取贷款27万元,用于偿还原30万元贷款。现该笔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拒不偿还。
3、2014年8月1日,被告人杜某甲以冒用杜某丙名义、虚构购买收割机用途的方式,向新蔡县农商银行骗取贷款50万元。现该笔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拒不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贷款手续资料、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杜某甲供述;
3、证人杜某乙、杜某丙、耿某某等人证言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 鹏
杨 凯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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