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101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重庆市开州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开州区**镇**村**副食店。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杜某甲出于保护庄稼、食用以及出售等目的,驾驶摩托车前往重庆市开州区雪宝山镇枫竹村小地名潘家梁的林中布置2个野猪套待捕。杜某甲每隔一段时间均会前往前述地点查看是否有猎获物,至同年7月底,杜某甲共捕获疑似野猪3只,疑似麂子1只。2020年8月31日,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在检查杜某甲开设的“**副食店”时发现疑似野生动物尸体及猎捕工具,随即将杜某甲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2020年8月31日,开州区公安局依法扣押了涉案猎获物及作案工具。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猎获物为野猪和毛冠鹿,均属于三有动物;经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认定,涉案猎捕工具为禁用工具。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杜某甲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杜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川楠司鉴(02)字[2020]616号鉴定意见书;
5.指认、称量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 礼
检察官助理:李秋作
2020年11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杜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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