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1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里**号**楼**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3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民警在本市江汉区**路**小区对被告人杜某甲进行检查,发现其随身携带的黑色钱包内有红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9颗,净重0.85克。后民警在其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路**住所**室,查获红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135颗,净重12.23克,查获白色晶体颗粒状毒品疑似物1袋,净重7.01克。经称量取样及鉴定,上述物品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20.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称量记录、取样笔录、取样记录、指认称量取样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杜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0.0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忠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