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54********,汉族,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平昌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甲在多年前将自己幺爸杜某乙家中的一只火药枪拿回家中自己使用,用于打野兔、斑鸠等动物,后一直存放在家中。2020年2月18日,平昌县公安局云台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杜某甲位于平昌县**镇**村**组**号的家中核实“一标三实”信息时,发现在被告人杜某甲住房1楼楼梯下面放置了一把疑似枪支,并当场进行扣押。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被告人杜某甲家中扣押的疑似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朝烽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现在平昌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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