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留各庄镇某某2019年9月12日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永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7日被释放;2020年9月22日,因伪造身份证件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30000元;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2020年10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初,被告人杜某甲通过其微信与被害人杜某乙成为好友,后杜某甲冒充留各庄镇高某甲的大儿子高某乙,自称其在北京协和医院上班,并逐步取得杜某乙信任。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杜某甲以在武汉抗疫花现金不方便、微信中没钱以及过户给杜某乙一辆轿车等为由多次骗取杜某乙人民币共计40700元。

2、2020年6月,杜某甲通过杜某乙与杜某乙妹妹杜某丙成为微信好友。2020年6月15日至7月5日,杜某甲以为杜某丙看腰痛病、自己出车祸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杜某丙人民币共计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杜某乙、杜某丙的陈述;

3、证人孙某某、杜某某等的证言;

4、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其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通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