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单元**室。2019年7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左右,被告人杜某甲以能为魏某某购买变压器为由收取魏某某14万元,后杜某甲将该笔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同年,魏某某因不再购买变压器向杜某甲索回钱款,杜某甲以钱款已用来购买变压器等理由拖延还款,直至2019年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魏某某的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且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军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于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单元**室,电话13953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