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登检一部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63********,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7月3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 被告人杜某甲伙同郝某某(已判)、周某某(已判)、龚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登封市区书院河路北段“乐呵呵保健产业体验店”、嵩山路北段“飞虎山泉酒业”,以推销“玫枝园”、“飞虎山”相关产品为名,引诱参加者缴纳12400元即可注册获得发展下线的会员资格,并按照发展先后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不断发展下线、投入资金,从中牟利。至案发时查明,共发展会员58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甲及同案犯郝某某、冯某某、吴某甲、李某某、陈某甲、郑某某、王某甲、张某某、周某某、付某甲供述;2、证人王某某、付某乙、刘某甲、董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刘某乙、张某某、姚某某、王某乙、杜某乙、陈某乙、杜某丙等人证言;3、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账单明细等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华蕊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共26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