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3********,白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织金县**局党委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街道**单元**号。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织金县监委立案调查,次日
因涉嫌赌博罪,被黔西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8日经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本案先后由织金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黔西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黔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织金县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织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6日转至黔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黔西县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于2020年9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5年至2019年案发,王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贵州省织金县****KTV为据点,在织金县城大肆组织妇女卖淫,攫取经济利益。在经营期间,为了逃避公安日常治安管理和查缉,寻求非法庇护,通过吃、喝、嫖、赌等手段拉拢腐蚀原中共织金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付某某、原织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某甲、本案被告人原织金县**局**杜某甲、原织金县**局治安警察大队大队长王某丁等公职人员。期间,杜某甲多次在****KTV接受王某甲提供的有偿陪侍,及在该KTV楼上酒店开房嫖娼。2018年春节前王某甲贿送杜某甲价值7794元的6瓶装飞天茅台酒一件。2019年4月,王某甲在杜某甲办公室将****KTV转包给张某乙、徐某甲的协议让杜某甲把关,杜某甲看后提醒王某甲要尽早关闭KTV,不能通过转包合同逃避打击。作为织金县**局分管治安工作的局领导杜某甲明知以王某甲为首的违法犯罪组织在织金县**镇**街道经营****KTV,组织多名妇女提供色情陪侍和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履职、不尽责查禁,且对该组织实施的上列违法犯罪行为不受案、不立案查处。因被告人杜某甲等人的纵容,以王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在织金县一带大肆实施组织卖淫、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基层政治生态,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杜某甲任命文件、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张某乙、徐某甲、郭某某、张某丙、杨某甲、杨某乙、夏某某、汤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杜某甲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二、涉嫌受贿罪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杜某甲在先后担任织金县**局原***派出所所长、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警察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管理治安行政案件和审批民用爆炸物品等职务便利,收受请托人现金170.4万元和价值7.554万的6瓶装茅台酒10件。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谢某甲现金0.2万元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杜某甲在织金县***派出所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贵州***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甲装在信封内的0.2万元人民币现金,为该公司在民用爆炸物品审批上提帮助。
2.收受樊某某现金0.2万元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杜某甲在织金县**局治安警察大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织金县***器材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樊某某装在信封内的0.2万元人民币现金,为该公司在民用爆炸物品审批上提帮助。
3.收受贾某某茅台酒2件
(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杜某甲在织金县**街道**楼下非法收受贵州**公司管理人员贾某某送的价值7194元6瓶装飞天茅台酒1件,为该公司在民用爆炸物品审批上提帮助。
(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杜某甲在织金县**街道**楼下非法收受贾某某送的价值7194元6瓶装飞天茅台酒1件,为该公司在民用爆炸物品审批上提帮助。
4.收受杜某丙160万元和茅台酒1件
(1)2015年年初,织金县****镇村民杜某丙挂靠在贵州安顺**有限公司,成立了织金工程部。为了在公司开展爆破业务方面到杜某甲的帮助,杜某丙邀约杜某甲参与合伙,占股25%,杜某甲未实际出资,每年根据经营效益分红给杜某甲。2016年春节期间,杜某甲在****的家中非法收受杜某丙用黑色塑料袋装的5万元人民币现金分红;2017年春节期间,杜某甲在****的家中非法收受杜某丙用黑色塑料袋装的15万元人民币现金分红;2018年春节期间,杜某甲在****的家中非法收受杜某丙用黑色塑料袋装的15万元人民币现金分红;2019春节期间,杜某甲在****的家中非法收受杜某丙用黑色塑料袋装的25万元人民币现金分红;2020年春节期间,杜某丙告知杜某甲当年分红为100万元,杜某甲安排胞弟杜某丁与杜某丙到贵州银行织金分行办理转帐手续,后杜某丙将100万元转帐在杜某丁名下。杜某甲五次共收受杜某丙160万元。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杜某甲在织金县**街道****家中非法收受杜某丙送的价值7794元6瓶装飞天茅台酒1件,为该公司在民用爆炸物品审批上提帮助。
5.收受魏某某茅台酒3件
(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杜某甲在织金县**街道**楼下,收受贵州***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魏某某送的价值7194元6瓶装飞天茅台酒1件;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杜某甲在织金县金玉龙城大酒店停车场收受魏某某送的价值7194元6瓶装飞天茅台酒1件;
(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杜某甲在织金县****大酒店停车场收受魏某某送的价值7794元6瓶装飞天茅台酒1件。
6.收受王某戊现金3万元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杜某甲在织金县**局办公室非收受织金县**镇***煤矿副总经理王某戊装在牛皮信封中3万元人民币现金,为该公司在民用爆炸物品审批上提帮助。
7.收受徐某乙现金2万元
2016年9月的一天,杜某甲在织金县**局三楼办公室非法收受贵州***矿业有限公司发展管理部副部长徐某乙送的装在黑色小袋子中的2万元人民币现金,为该公司在民用爆炸物品审批上提帮助。
8.收受谢某乙现金0.5万元
2017年年初的一天,杜某甲在织金二中附近非法收受**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乙装在牛皮信封中的0.5万元人民币现金,为该公司在民用爆炸物品审批上提帮助。
9.收受黄某某现金0.3万和茅台酒1件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杜某甲在****酒店停车场内非法收受贵州**公司副总经理黄某某送的价值7794元6瓶装飞天茅台酒1件,为该公司在民用爆炸物品审批上提帮助。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杜某甲在****酒店内非法收受黄某某送的0.3万元人民币现金,为该公司在民用爆炸物品审批上提帮助。
10.收受缪某某茅台酒2件
2017年初,因杜某甲向织金县**乡**煤矿股东缪某某索贿后又拒收现金,为避免再次得罪杜某甲,当年年底缪某某在织金县**局地下车库送给杜某甲的价值15588元飞天茅台酒2件。
11.收受王某丙现金2万元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杜某甲在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贵州****矿业有限公司发展保部部长王某丙用牛皮信封装的2万元人民币现金,为该公司在民用爆炸物品审批上提帮助。
12.收受段某某现金2万元
(1)2018年年初的一天晚上,杜某甲在织金二中附近非法收受**爆破工程公司法人代表段某某装在牛皮信封中的1万元人民币现金,为该公司在民用爆炸物品审批上提帮助。
(2)2019年年初的一天,杜某甲在贵州织金*****酒店附近非法收受段某某装在牛皮信封中的1万元人民币现金,为该公司在民用爆炸物品审批上提帮助。
13.收受金某某现金0.2万元
2018年年初的一天,杜某甲在公安局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贵州省织金县***大酒店总经理金某某装在信封中的0.2万元人民币现金,为该酒店在酒店相关业务审批上提供帮助。
14.收受王某甲茅台酒1件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杜某甲在在****地下停车场非法收受**** KTV经营者王某甲价值7794元6瓶装飞天茅台酒1件,为该KTV违法寻求非法庇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杜某甲任命文件、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杜某丙、王某丙、段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杜某甲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以王某甲为首的违法组织在织金县大肆从事组织卖淫、有偿色情陪侍服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放纵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使该组织发展、壮大;同时利用任原织金县**镇派出所所长、织金县**局党组成员、治安警察大队队长、织金县**局**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7.954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及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文义、李少祥、曾道旭
检察官助理:徐殿明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1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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