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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等五人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西峡县**路与**路交叉口。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5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30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西峡县****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4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5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30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西峡县**小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5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乙,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河南省西峡县****小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30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西峡县**街。因犯抢劫罪,2014年7月10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案发时系未成年)。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19年12月25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王某某、吕某某、杜某乙、杜某丙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份以来,在南阳市西峡县,被告人杜某甲招募被告人杜某丙、杜某乙、王某某、吕某某等人从事聊单业务,通过伪装卖淫女身份利用微信、陌陌等社交工具发布招嫖信息,与嫖客约定好地点及价格后反馈给杜某甲,由被告人杜某甲组织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所得嫖资由杜某甲及聊单人员从中抽成渔利。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杜某甲介绍卖淫人员跟随刘某某(另案处理)从事卖淫活动并抽成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甲、王某某、吕某某、杜某乙、杜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王某某、吕某某、杜某乙、杜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杜某乙、杜某丙等人为组织卖淫的人提供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王某某、吕某某、杜某乙、杜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甲、王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芳

检察官助理:闫峥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王某某、吕某某、杜某乙、杜某丙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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