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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盗窃案)_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桂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至17日,被告人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桂平市**镇、**镇盗窃三次,盗窃价值人民币3270元。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去到桂平市**镇卫生院一楼大厅,盗得一只价值人民币20元的U盘一只。当日下午,**小学**欧某某到被告人杜某甲家中拿回被盗的U盘并交回**卫生院。

2、2020年4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去到桂平市**镇**村卢某乙家门前,将卢某乙停放在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90元的男装125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收藏在某村民委员会附近的一民宅旁。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摩托车追回并返还失主。

3、2020年4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去到桂平市**镇**村,将卢某丙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960元的女装摩托车盗走,后把摩托车拉回某村其家附近停放。被告人杜某甲之父杜某乙发现后,知道该车为杜某甲所盗,遂将该摩托车拉到**村民委员会,并向**村党支部书记卢某甲告发杜某甲的盗窃行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提取并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摩托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证明、提取、扣押笔录等书证;3.证人杜某乙、卢某戊、黄某某、卢某甲、卢某己、欧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卢某乙、卢某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非法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之父杜某乙主动向村民自治组织告发杜某甲的盗窃行为,被告人杜某甲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延坚

检察官助理  秦志军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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