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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935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6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8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盗窃案,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村**公寓门口,将被害人谭某某放在此处的一台奶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次日23时许,杜某甲去到**村**街**巷永平楼门口,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黑色的甄玛牌电动车盗走。同月28日,杜某甲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67元,被害人高某某被盗的甄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杜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谭某某、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张丹红

                              检察官助理曾旻莉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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