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棱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64********,汉族,中专学历,绥棱县**监察大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住**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绥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绥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经绥棱县**局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任命杜某甲为**监察大队**,负责绥棱县**监察**大队全面工作。绥棱县**管理站与绥棱县**砂场签订的《绥棱县水利砂场经营权承包合同》、《绥棱县阁山砂场经营权承包合同》及《绥棱县三吉台砂场经营权承包合同》三份合同, 在 2016年12月31日,到期后,绥棱县**管理站没有与绥棱县**砂场续签以上砂场经营权承包合同,绥棱县**砂场也未继续缴纳任何费用。2017年1月12日,绥棱县**局向**砂场下达了《责令停止采砂经营告知书》。
2017年5月9日,群众向绥棱县**监察大队举报绥棱县**砂场在**公路大桥水源地保护区内非法采砂,杜某甲带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到现场后,看到一台铲车和新铲的砂堆,**监察大队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向该砂场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要求该砂场15日内将采砂地恢复原样,否则将处以5万元罚款。次日,该砂场将采砂地恢复原样后,河道监察大队没有对云海砂场实施行政处罚,也没有对采砂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核实。
2017年5月30日和9月10日,杜某甲带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两次对砂场进行巡查,发现绥棱县**砂场在未取得砂石承包经营权及《河道采砂准采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采砂船下河采砂,河道管理监察大队没有对该砂场非法采砂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只是向该砂场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018年4月4日,群众举报绥棱县**砂场在**镇**村河道非法采运砂石,杜某甲及**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现场没有看见采砂人员和采砂工具,只发现被采挖后的沙滩,随后与该砂场工作人员齐某某做了谈话笔录。**监察大队在没有找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深入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仅凭目测估算的采砂量便认定该砂场非法采砂5000立方米。同年4月13日,绥棱县水务局对该砂场处以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10日,绥棱县云海砂场实际经营者李某某,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李某某于2020年5月7日将非法采砂销售所得139.93万元缴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绥棱县**监察大队工作职能和砂石服务中心工作职能、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在任绥棱县**监察大队负责人期间,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绥棱县**砂场非法采砂行为不深入调查核实,致使该砂场非法采砂行为没有及时得到制止,2017年至2018年非法采砂约5.6万立方米,销售约4.79万立方米,涉及金额约139.93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没有前科劣迹,因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已全部挽回,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德宝 费朝磊
2020年7月17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2.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诺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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