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2********,汉族,大学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被告人杜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在砀山县**镇**村,被告人杜某甲因土地纠纷与邻居赵某甲发生争吵、撕扯,杜某甲用拳头打在赵某甲面部,致赵某甲两侧鼻骨、鼻中隔及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经法医鉴定赵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杜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杜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丽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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