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杜某甲与其妻子张某甲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杜某甲将张某甲的手臂咬伤,并扬言要放火烧家。在此期间,张某甲的孙子杜某乙就给张某甲的弟弟即被害人张某乙打电话让其过来劝解,张某乙与其妻子李某某到达张某甲家中对杜某甲和张某甲进行劝解。在劝解过程中,张某乙和杜某甲发生了争吵,杜某甲就将其家中的砍柴刀拿在右手里,张某乙见劝解不下来,就用自己的手机给杜某甲的女儿打电话,并将电话拿到杜某甲的耳朵边让其接听,而杜某甲因气急夺下张某乙的手机扔向饭厅,此时张某乙也有些生气,并叫杜某甲赔偿,杜某甲扬言不会赔偿,进而双方争吵更加激烈。双方在互相言语刺激下发生抓扯,后双方抓扯在一起纠缠在沙发上,杜某甲便用手中的刀砍了张某乙头部几下,至张某乙的头部靠左侧六七处伤口,当即鲜血直流。张某乙遂采取自救,用靠枕将头部用力按住,李某某打了120和110报警,杜某甲也拨打了110报警,在等待120过程中,杜某甲也在帮助张某乙按住靠枕,120赶到现场后,对张某乙进行简单包扎,后在处警民警的帮助下将张某乙送至广安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抢救治疗,同时民警在杜某甲家中将其控制并将砍伤张某乙的刀进行现场扣押。2020年5月26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对张某乙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张某乙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目前,被告人杜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海山
2020年7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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