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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楼**单元**室。2020年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因与徐某某有债务纠纷,被害人徐某某前往五常市**大街**店内找杜某甲协商解决,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而发生口角冲突,进而厮打在一起,杜某甲将被害人徐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某为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杜某甲于2019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谅解书、协议书等;

2.证人程某某、靳某某、杜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赔偿被害人、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修丽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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