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平乡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在平乡县**村西杜某乙驴肉馆吃饭时因饭菜价格与饭店员工发生争执,后驴肉馆员工电话联系与被告人同村的被害人杜某丙赶到,在驴肉馆门前杜某丙先用手推搡杜某甲后双方互殴,杜某甲从地上拿一酒瓶将杜某丙头部砸伤。经鉴定,杜某丙损伤系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朱某某等10人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杜某丙损伤的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材料:谅解书等及涉案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双华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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