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乡**村**社**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甲与被害人陈某甲是夫妻关系。2020年6月29日杜某甲从内蒙古阿拉善盟回家后,发现其妻经常跟陌生人在网上互动聊天,感觉其妻和自己感情逐渐疏远,后又从陈某甲的手机上发现了陈某甲的不雅视频、照片及与其他男人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便怀疑其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20年7月29日,杜某甲即开始用拳头、巴掌、铁锨把、自制挠痒工具多次对陈某甲进行殴打逼问,陈某甲均未如实说明情况。2020年8月8日晚,杜某甲持铁锨把殴打陈某甲,致其左臂尺骨骨折。陈某甲于2020年8月19日至8月24日在泾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8月28日陈某甲在泾川县人民医院拆线回家后,杜某甲以陈某甲态度不好,扇了陈某甲一巴掌。2020年8月29日早上,杜某甲起床后发现陈某甲不在家中,便外出寻找,后发现陈某甲在距其家约200米的一颗树上上吊死亡。经泾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某甲符合生前前位缢吊窒息死亡;生前被他人打击致左侧尺骨线性骨折、生前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手机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杜某乙、陈某甲、杜某丙、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甲系初犯,且被害人有过错,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兴旭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现在羁押于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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