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侦监刑诉〔2019〕4号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杜某甲在三水区**村,明知道是他人盗窃所得,还答应两名男青年代为销售车牌号为粤E84****的春风牌两轮摩托车,以获取500至1000元的好处费。后被告人杜某甲将车开到中山市东升镇某出租屋楼下,被通过GPS定位系统寻车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现,被告人杜某甲遂弃车逃离。2019年6月3日,被告人杜某甲被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上述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49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杜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9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华 彦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三张;
3.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八份,及《认罪认罚证据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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