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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乡**村**组**号,在沪暂住松江区**路**弄**号**室。2012年6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0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0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就量刑建议及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听取了被告人杜某甲的意见,其表示同意并签字具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起,被告人杜某甲伙同张某某、尹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地下车库、闵行区**路废弃工地,开设以“斗牛”形式的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魏某某、朱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决)在上述赌场内收配赌资;李某某(已判决)带赌客参赌;聂某某(已判决)接送赌场人员及赌客。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杜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胡某某、杜某乙、王某某、肖某某、梅某某、罗某某、缪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杜某甲伙同张某某、尹某某等人在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地下车库、闵行区**路废弃工地开设赌场的事实。

2、相关《行政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相关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莘松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杜某甲的到案情况;上海市松江区、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杜某甲的前科劣迹情况及同案犯被判决的情况。

4、被告人杜某甲的有罪供述,同案犯张某某、尹某某、魏某某、朱某某、李某某、聂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本案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杜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还有其他判决宣告前的罪未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杜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甲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文龙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罚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高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下按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恶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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