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31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山县,住平山县**村。2010年12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杜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份,冯家庄村支部书记冯某某与南沟村支部书记赵某甲找到赵某乙(已判)、赵某丙(已判)商定,以837万元购买其承包的南沟村的土地,用于冯家庄村村民集体搬迁建设居民小区。后双方发生争议,在尚未协商解决的情况下,2016年4月份中旬,冯家庄一方在土地上建起围挡准备施工。
赵某乙与赵某丙共同商议、出资找人将工地施工人员轰走,阻止工地施工。随后赵某乙联系高某某(已判)、白某某(已判),将与赵某丙商量的意思告诉二人,并商定由高某某负责纠集人员,白某某负责购买镐把等作案工具。之后高某某纠集了以薛某某(已判)为首的恶势力团伙。2016年4月22日8时,受高某某指使,薛某某、齐某某(已判)、杨某某(已判)逐级纠集被告人杜某甲、朱某某(已判)、马某某(已判)等四十余社会闲散人员统一佩戴白手套,手持镐把,前往南沟村工地清场,威胁驱赶在场人员。清场完毕高某某指使薛某某等人,将停放在工地的上海大众牌汽车砸毁,经鉴定毁损物品价格45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赞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
2、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
4、证人邢某某证言;
5、被告人杜某甲的户籍证明;
6、同案犯赵某乙、白某某、高某某、薛某某、马某某、赵某丁、杜某乙、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