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1时多,吴川市**镇**村、**村及**村因是年例进行游神,被告人杜某甲参加其**村的游神队伍。当**村游神队伍游到三村共用的菩萨庙外路段时,故意拖延时间不入庙,导致与**村、**村的联合游神的队伍发生冲突,随后**村及**村的游神队伍捡起砖头、石头互相掷向对方队伍。其中,被告人杜某甲从地上捡起一块**村人掷过来的砖头往**村游神队伍掷去,后又在路边的泥地处捡起一块泥团掷向**村游神队伍。
上述**村及**村的游神队伍发生冲突并互掷砖头、石头等物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杜某乙强轻伤二级,被害人杜某丙、杜某某、杜某丁、杜某戊等四人轻微伤;路过的杨某甲的小汽车被损价格8244元;杜某己所种植的橘红等树苗及角铁等财物受损价格共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杜某贰、杜某叁、杜某肆、杜某庚、杜某辛、杨某乙、吴某甲、李某某、杜某壬、杜某癸、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周某某、吴某乙、杜某伍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杨某甲、杜某丁、杜某丙、杜某某、杜某乙、杜某壹、杜某己、杜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在其**村与对方**村游神队伍发生冲突过程中,参与向对方游神队伍随意掷砖头、泥团,造成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以及小汽车、树苗、角铁等财物被毁。杜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检察员:林小杰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3张。
3.本案已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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