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公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8198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市****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栖霞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6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镇**村**号,现住址:栖霞市**路**楼**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杜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杜某甲醉酒后乘坐鲁******号吉普车行至栖霞市锦绣路原国土资源局对面时,无故辱骂驾驶鲁******号面包车的刘某某(女)后在锦绣花园小区门口东侧小便。后被告人杜某甲驾驶鲁******号吉普车强行将路经此路的刘某某驾驶的面包车截停在锦绣路“******店”西侧,被告人杜某甲用手抓刘某某的头发,用巴掌击打其面部,并伙同被告人杜某乙殴打乔某某、刘某某夫妇。经鉴定,乔某某左胸部损伤属轻伤一级;刘某某头部、左眼部损伤均属轻微伤。经鉴定,被告人杜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4.0mg/100ml。
2018年5月28日、6月2日,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杜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案发后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岗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_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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