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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杜某甲(绰号“泥鳅”),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20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保证人:杜某乙,身份证号码:5101301965********)。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甲于2019年3月31日14时许在其位于邛崃市**镇**村**组**号家中容留并伙同云某某(已行政处罚)、杜某丙(已行政处罚)、邓某某(另案处理)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一次容留多人(杜某丙、邓某某、云某某)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甲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映麟

                                检察官助理:李律毅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家庭住址:邛崃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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