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中通快递**职务,户籍地天津市东某某**街**园**号楼**号,现住天津市东某某**街**园**号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甲酒后回到本市东某某**街**园**号楼**号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其父杜某乙发生争执并厮打,后杜某乙报警。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军粮城派出所民警储某某与辅警韩某某出警后处置该警情过程中,被告人杜某甲不听从民警劝阻,辱骂、推搡民警,并使用手机击打民警储某某头部,后被传唤到案。本案已达成和解,被告人杜某甲已取得民警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杜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1份;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波
检察官助理:陈长明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7、补充材料1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