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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杜某甲饮酒后驾驶渝C6****小型轿车行驶至潼南区建设路与同建路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市政设施及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云AT****小型普通客车受损。随后张某某就交通事故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杜某甲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测试值为156mg/100mL。随后民警将杜某甲带至潼南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鉴定,杜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65.8mg/100mL。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到案后,杜某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赔偿了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以及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杜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甲积极赔偿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检察官助理:彭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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