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64********,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镇**村人,现住本村,无业。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杜某甲酒后驾驶冀T5****号小型轿车,沿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英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京衡大街交叉路口右拐弯时,与沿京衡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此桑某某驾驶的冀T1****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杜某甲驾车驶离现场,被被害人桑某某开车截停。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从所送杜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22mg/100mL。杜某甲对鉴定存有异议,提起重新检测,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所送杜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5.97mg/100mL。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杜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平
检察官助理:代振超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甲现住衡水市桃城区**镇**村,联系电话:1502881****;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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