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500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河津市**大道**公寓**号楼**单元**楼东)。被告人杜某甲曾因于2019年5月19日发生事故后逃逸,于2019年12月1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杜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22时8分左右,被告人杜某甲醉酒后驾驶晋MP****小型轿车沿昆山市陆家镇河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夏桥小学西侧路段处,撞击道路北侧机非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杜某甲弃车逃逸,后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杜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赔偿护栏损失人民币1000元。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杜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收据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邵某某、杜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君

检察官助理:许成巧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镇**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