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现住址: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期**栋**单元**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杜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00时46分,杜某甲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灰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122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挡下检查,经对其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120.1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杜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燕
2019 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30287****;
2、案卷材料贰册,函壹份,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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