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Z96号
被告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7197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 在兴和县**镇**工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路(暂住卓某某**乡**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晚上19时30分许杜某甲和两个同事在卓某某开元小区北门骨头饺子馆喝的酒,杜某甲喝了二两白酒和两大瓶啤酒,21时49分许杜某甲驾驶车辆号牌为蒙B*****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卓某某卓资山镇科凉路(交警家苑门前),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卓某某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卓某某人民医院对杜某甲抽取静脉血样,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杜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7mg/100ml,犯罪嫌疑人杜某甲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经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重新检验,杜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17.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归案情况说明;
(2)血样提取登记表;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人员基本信息;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1)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
(乌)公(司)鉴(理)字【2020】475号
(2)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国英
助理检察员:祁点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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