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63********,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乡**村**组**号。2019年8月2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2020年3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4月27日两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和妹妹杜某乙在旺苍县汽车客运站搭乘被害人宋某某所驾驶的由旺苍县开往广元市利州区的牌照为川H****客运班车,当客运班车行驶到**小区时,杜某乙给司机说要在**红绿灯后面那个810超市下车。当日18时许,司机宋某某驾驶客运班车到达**红绿灯路口,此时汽车本应该转向驶往兴安路但是司机宋某某忘记杜某乙之前说的目的地,而走到了直行主干道上,导致车辆错过目的地,随后在车辆继续行驶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口头争吵长达5分钟之久。宋某某准备在**医院附近岔口调头将杜某甲、杜某乙送回去目的地时,杜某甲突然一拳头打在宋某某右太阳穴位置,此时汽车处于行驶状态,道路上的车流量较大,正值高峰期。宋某某被打后紧急刹车,将车辆停在**医院对面路边,等待警察处理,当时车上连同司机一共7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证人张某某、杜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杜某甲明知司机宋某某已经报警,仍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其无拒捕行为,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后杜某甲积极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子雄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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