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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31972********,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西峡县**镇**村**沟**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0时42分许,被告人杜某甲驾驶豫R****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R****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襄阳东津大桥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津大桥襄城下桥路段时,与同向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的三轮汽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和乘坐在豫R****9重型半挂牵引车上的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杜某甲让同车人电话报警,被害人刘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杜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杜某甲与刘某某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肇事车辆(照片)等书、物证;2.证人陶某某、杜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安铮

                                 检察官助理 王文娟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县**镇**村**沟**组,联系电话:13782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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