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2002年**月**日(农历)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苍山县**镇**村**号,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杜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1年**月**日(农历)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苍山县**镇**村**号,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花园**幢**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甲、赵某某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杜某甲、赵某某、方某某、苏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经预谋于2020年6月9日凌晨,在本市天宁区**村,方某某、苏某某在该小区**幢东侧窃得被害人陈某某车内(浙B6****)的iPhone6SPLUS手机1部、手表1块、黄太阳眼镜1副、香水1瓶;被告人杜某甲、赵某某、方某某、苏某某在**幢**单元门口,窃得被害蒋某某内(苏D5****)的现金人民币150元、硬中华香烟14包、软中华香烟6包、黑色太阳眼镜2副,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95元。
2.被告人杜某甲、赵某某、方某某、苏某某于2020年6月9日凌晨,在本市钟某某**小区**幢东侧,窃得被害人符某某内(苏D1P***)现金人民币2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杜某甲、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杜某乙、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甲、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杜某甲、赵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杜某甲、赵某某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杜某甲、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甲、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侃
检察官助理 黄仁才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小区**幢**室,赵某某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花园**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据确认清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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