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未央区**街道**村**号**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9月29日电话传唤到案,9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6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未央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10月8日电话传唤到案,10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鄂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5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西安市未央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范某某、李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2月,时任北辰村党支部**的葛某某(另案处理)意欲将尹某某承租的北辰村集体土地收回,交由**商建设“小产权房”谋取非法利益,在遭到尹某某的的拒绝后,2009年9月份左右,葛某某遂向该地块的原土地承包人承诺,收回土地后涨租金、分门面房,授意被告人杜某甲、范某某、李某某等人采用拉绳子围挡尹某某承租土地上建设的门面房、剪断门面房供电线路的手段,致使尹某某对外承租的门面房无法正常经营。尹某某被逼无奈,于2012年2月14日在北辰村委会给予25万元作为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尹某某将承租的土地全部交回北辰村。收回土地后,葛某某将土地交由**商**,获取收益。为了表示对杜某甲、范某某、李某某三人在强迫尹某某交回土地承租权上表现积极,葛某某以奖励的名义,分别给予杜某甲4.9万元、范某某1.4万元、李某某2.4万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杜某甲退缴非法收益3.5万元;范某某退缴非法收益1.4万元;李某某退缴非法收益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北辰村与李某某、杜民权签订租赁土地协议书,北辰村与尹某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涉案地块上的六户村民包括杜某甲、范某某、李某某领取的奖励款清单等书证。
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证人葛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杜某甲、范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杜某甲、范某某、李某某的赃款退缴凭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范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土地承租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昌金智宏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甲、范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3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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