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住永登县**镇**村**社**号,职业: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5年3月1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住永登县**乡**村**社**号,现租住永登县**镇**家属楼**室, 职业:个体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5年3月1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台**号**层**号, 职业:个体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永登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5年6月12、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酒后到永登县城关镇独立街“金都美食城”吃饭时,被告人王某乙因上厕所与金都美食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乙将金都美食城储物间门踏坏,金都美食城工作人员报警。永登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裴某某和李某某在城关镇独立街“金都美食城”处警调查王某乙涉嫌故意损毁财物案时,遭到被告人杜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阻拦、辱骂,后派出所副所长袁某某带领民警杜某乙到现场处理时,被告人杜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阻扰、推操、撕扯和辱骂派出所民警,致使被告人王某乙从现场逃脱,导致案件调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被告人杜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玲
2015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现在家候审。
2.案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