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8********,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30日被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 月,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承包了权属为杨某某的位于大板镇**嘎查**山下40亩林地,并以杜某甲父亲 杜某丙的名义签订树地转让合同。2018年6月杜某甲、杜某乙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承包林地内种植农作物香瓜。经巴林右旗林业局鉴定,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香瓜的面积为36.74亩,种植农作物地块的林地原有植被己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办案说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承包林地合同、林地转让合同、林权证;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姚某某、巴某某、杜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4枚。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占用林地面积36.74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红 丽
助理检察员:苏亚拉
附:1.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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