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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杜某乙遗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原北京市**公司)退休**,住北京市朝阳区**里**楼**门**号。因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门**号。2013年至2017年因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因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杜某乙、杜某甲因与北京**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公租房承租权纠纷,便将被害人马某某(被告人杜某乙、杜某甲母亲)留置在**公司内并拒绝接回,后**公司将马某某送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医院。在医院救治马某某期间,杜某乙、杜某甲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后马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病历、电话记录单、短信截图、医院值班室报告表;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某某乙、邓某某、代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医院就诊录像、居委会走访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对被害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珍珠

检察官助理:杜新坤

2020年8月11日

附注:

1.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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