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曹某**镇**村**村**号。2015年4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曹某公安局罚款500元,2019年7月21日因赌博被曹某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本院以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8月27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曹某**镇**村**村**号。因赌博于2019年8月14日被曹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本院以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8月27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某**镇**村。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3月30日被曹某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曹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丁,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退役军人,住曹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曹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将二案并案审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5日17时许,在曹某**镇**村南105国道路东的**KTV处,被告人杜某丙及其妻子缪某甲因搬运水泥费用问题与河南省**市**区**镇西村村民张某甲、张某夫妇发生矛盾。后被告人杜某丙、杜某丙的侄子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丁等人与张某的侄子张某乙等人持棍、砖头等工具相互殴打,造成张某乙左侧3、4肋骨、右侧5、6肋骨骨折,左侧L2横突骨折,后经曹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丙、杜某乙、杜某丁一方与被害人张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张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甲、李某某等人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曹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李某某等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本案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生
检察官助理马文娟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现均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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