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20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住安顺市普定县马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11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住安顺市普定县马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11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住安顺市普定县马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90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住安顺市普定县马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10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住安顺市普定县马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71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住安顺市普定县马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80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住安顺市普定县马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胡某某、陈某某、杜某乙、杜某丙、王某某、杜某丁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2020年02月29日晚,被告人杜某甲与被害人黄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杜某甲叫上陈某某、杜某乙、杜某丙、胡某某、王某某、杜某丁从普定县马场镇波那村高坡组出发赶来六枝。2020年3月1日01时40分许,杜某乙、杜某甲、杜某丙、杜某丁、陈某某、王某某,胡某某七人到六枝特区建设北路银河酒楼附近对黄某某拳打脚踢,致黄某某腰椎、双侧阴囊、左大腿受伤。2020年05月07日,经贵州省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黄某某之伤属人体轻伤一级。2020年7月被告人杜某甲、陈某某、杜某乙、杜某丙、王某某、杜某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自己犯罪行为,2020年7月31日胡某某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高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甲等七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黄某某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陈某某、杜某乙、杜某丙、王某某、杜某丁、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胡某某、陈某某、杜某乙、杜某丙、王某某、杜某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胡某某、陈某某、杜某乙、杜某丙、王某某、杜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杜某甲、杜某丁、杜某乙、杜某丙、陈某某、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杜某甲、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杜某丁、杜某乙、杜某丙、陈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东
检察官助理 王志席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甲、胡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被告人杜某丁、杜某乙、杜某丙、陈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顺市普定县马场镇波那村高坡组,联系电话:杜某丁1373872****、杜某乙1311585****、杜某丙1516875****、陈某某1808583****、王某某13758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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