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998号
被告人杜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镇**村**号。被告人杜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镇**村**号。被告人杜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晚,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三厂一楼HPP车间,采用使用拾得的门禁卡刷卡进入车间的手段,窃得价值人民币5890元的锡丝22.5公斤,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700元。
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于2019年9月17日主动向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采购合同、入库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唐某某、孙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市吴某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丽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现均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联系电话:1885300****、15254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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