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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杜某乙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宇,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约2019年起,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在海南省东方市**镇**村村市场、**基地、**水库旁**基地、符某甲养鸡场附近等地陆陆续续流动性的开设赌场,组织赌客利用“赌大小”形式进行赌博,吉某某、符某乙负责放哨,符某丙提供有偿换钱服务。杜某甲在该赌场当庄并管理赌场,提供桌椅、赌具等,告知赌客赌博地点;杜某乙在该赌场当庄,为杜某甲寻找到**基地、符某甲养鸡场作为赌场地点,告知赌客赌博地点

2019年8月13日1时许,民警在符某甲养鸡场附近查获该赌场,当场查获涉赌人员赵某甲、赵某乙、许某某等20人,现场查获赌资共计33296元、赌具若干、桌椅若干、对讲机一部等。

2019年9月4日,杜某甲自动到东方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9月19日,杜某乙自动到东方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赌资33296元、赌具若干、桌椅若干、对讲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通话记录等;

3证人赵某甲、吉某某、符某丙、许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楠

                                  2020年3月4日 

附:

1.两被告人现均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壹张;

3.涉案财物赌资33296元、赌具若干、桌椅若干、对

讲机一部,现存放于东方市公安局;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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